2026年6月23日上午,刘某来到城北司法所申请调解,希望协调解决一宗死亡赔偿事件。城北司法所受理刘某的调解申请后,马上与城北综治中心就案件事实进行梳理:2026年6月18日下午,62岁电白籍工人周某在上班时突发身体不适,负责人刘某知晓后马上将其送去阳江市中医院就诊,后抢救无效,当晚宣告死亡。19日,周某的配偶、子女及女婿等一行10余人与负责人刘某就周某的死亡赔偿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经警方调查核实,周某死因系心脏病病发,属于意外死亡,排除他杀。

6月24日上午,城北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周某家属以周某属工亡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赔偿为由,主张刘某应向周某家属赔偿107万元人民币。调解员结合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第一,死者周某已达62岁,属退休人员,与刘某不能构成劳动关系,按现行法律一般不认定为工亡;第二,死者周某隐瞒患有心脏病史,系因心脏病发死亡;第三,关于周某死亡赔偿,不能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适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经释明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3.6万元赔偿款,但就赔偿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并要求司法所组织第二次调解。
6月25日中午,城北司法所联合江城区信访局、金坪派出所、城北综治中心就该事件组织第二次调解。调解开始前,金坪派出所对周某家属就案件情况进行询问,引导周某家属以合法合规的途径解决事情。为保障调解公正有序进行,调解员重申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清楚且不需要申请调解员回避。二次调解中,周某家属以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为由将赔偿总额提至110.33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负责人刘某承担50%责任。调解员紧握法律的准绳,向双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某隐瞒患有心脏病史,自身存在过错;刘某知情后已第一时间将周某送医,从表面证据等来看,刘某过错较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额上各做让步。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厂方负责人刘某向死者家属分期赔偿28万元人民币,调解成功。
本次调解充分发挥了部门联动作用,文武结合打出组合拳。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扼杀在微时,以案释法,助力法治阳江、平安江城建设。
来源:江城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