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佛山市天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6月5日受理的梁引仙(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493号)、叶桂助(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494号)诉被申请人1:佛山市天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2: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于2026年8月7日作出裁决。
江劳人仲案非终字[2026]第493号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1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27日至2025年2月12日工资共27083元。
江劳人仲案非终字[2026]第494号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1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27日至2025年2月12日工资共27083元。
因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云天无法联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