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铭鑫水汇中心(个体工商户):
赵飞雄:
本委于2026年7月1日受理的梁诗曼(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557号)、陈纪明(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558号)、杨成乳(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559号)诉被申请人1:阳江市江城区铭鑫水汇中心(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2:赵飞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于2026年10月12日作出裁决。
江劳人仲案终字[2026]第557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1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6月10日期间的工资4267元;
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江劳人仲案终字[2026]第558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1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4570元;
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江劳人仲案终字[2026]第559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1自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6月9日期间的工资3443元;
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被申请人1经营者许思春、被申请人2赵飞雄无法联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三十八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