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阳江市琪强工贸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7月13日受理的雷绍媚诉你单位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字[2026]574号),本委于2026年9月10日已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6年5月至6月15日工资差额共2730.77元;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1379元;
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000元。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金星无法联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