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郑中泳、蔡积钊:
本委于2026年4月27日受理的柯导威诉被申请人广东宏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1郑中泳、第三人2蔡积钊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终字[2026]374号),本委于2026年8月6日已作出裁决,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垫付申请人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工资37000元。
因第三人1郑中泳、第三人2蔡积钊电话无法联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