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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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6月23日受理的陈四兴诉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字[2026]523号),本委于2026年8月31日已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5日至2025年7月20日、2025年11月1日工资共6300元。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明强电话无法联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