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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黄晓欣(江劳人仲案字[2026]658号)、龚春嫒(江劳人仲案字[2026]659号)、姜欢文(江劳人仲案字[2026]660号)、李孔燕(江劳人仲案字[2026]661号)、何金杏(江劳人仲案字[2026]662号)诉被申请人你劳动报酬等、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黄晓欣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6月30日工资共1327元(应发1827元,已发5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24日工资共268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额外工作需求报销费103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7月25日—7月31日,因被申请人单方禁止申请人上班产生的工资损失805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7月24日期间8天休息日加班工资2206.88元。
申请人龚春嫒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工资共2615(应发3115元,已发5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0日工资共1063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客额外报销费用78元。
申请人姜欢文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工资共3346元(应发3846元,已发5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24日工资共4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额外工作需求报销费共22.75元。
申请人李孔燕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工资3048元(已发500元,剩余2548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0日工资共1093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额外报销费用98元。
申请人何金杏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6月份薪资4281元及7月1日至7月24日薪资3474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1724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半个月经济赔偿金2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5月4日、5月5日、6月2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03.4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67.8元。
因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许剑锋无法联系,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2026年10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及2026年10月12日15时00分在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江市新江北路34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张贴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