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街道关于注销乡镇纳管渔船(自用船)资格的公示
根据《阳江市江城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府规〔2023〕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证书、证件不齐或过期,不得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作业,渔船出海必须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出海渔船百分百检验”。经核查,原在我街道登记管理的1艘纳管渔船,因船主未按规定配合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且其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已超出有效期限,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已不具备纳管条件。现对该自用船舶予以注销登记资格。具体信息如下:
公示时间:2026年8月27日至2026年9月26日,共31天。
公示期满后,上述船名及证书编号失效,相关执法部门如发现该船只仍在使用,可依法对其予以查处。
特此公示。
阳江市江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