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霏慕希服饰店(个人独资):
本委于2026年3月9日受理的莫君洳(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263号)、阮柳(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264号)、钟思琪(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265号)、曾美棋(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266号)、曾昭喜(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267号)、廖启娜(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268号)6人诉你单位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于2026年6月11日作出裁决。
江劳人仲案终字[2026]第263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1日至2月3日期间工资2071.8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89.7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江劳人仲案终字[2026]第264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1日至2月11日期间工资3037.4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79.3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江劳人仲案终字[2026]第265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15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1750元;
2、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986.59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江劳人仲案终字[2026]第266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1日至2月11日期间工资3471.3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03.4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江劳人仲案终字[2026]第267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日工资3660.9元;
2、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333.3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江劳人仲案终字[2026]第268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工资2876.4元;
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投资人陈晓莹电话无法联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