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查哈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4月9日受理的梁东晓诉你单位赔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字[2026]333号),本委于2026年6月18日已作出裁决。
江劳人仲案终字[2026]333号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元。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奥电话无法联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