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铭鑫水汇中心(个体工商户):
赵飞雄:
本委受理梁诗曼(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557号)、陈纪明(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558号)、杨成乳(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559号)诉被申请人1:阳江市江城区铭鑫水汇中心(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2:赵飞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
申请人梁诗曼的仲裁请求如下:由第1第2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6月10日工资共4267元。
申请人陈纪明的仲裁请求如下:由第1第2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工资共4570元。
申请人杨成乳的仲裁请求如下:由第1第2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6年5月31日至2026年6月9日工资共3443元。
因与被申请人1经营者许思春、被申请人2赵飞雄无法联系,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9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江市新江北路34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