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阳江市人民政府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决定征收市区瑞阳路(丽阳路——新江南路)道路建设范围内的房屋,用于建设市区瑞阳路。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江城区岗列街道四围村委会(丽阳路——新江南路)范围蓝线图确定(详见附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工作由江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由江城区岗列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江城区岗列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房屋征收工作组办理房屋征收登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与江城区岗列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60日。具体的签约时间由江城区岗列街道办事处在动迁大会上宣布。签约期限届满,若被征收人与江城区岗列街道办事处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江城区岗列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范围内公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计算货币补偿总价款。
六、关于征收补偿的其他有关事项
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江城区城北办公区6号楼一楼东侧;
联系人:戴耀专 联系电话:2800713
岗列街道办事处地址:阳江市江城区甘泉路131号
联系人:谭满记 联系电话:3222143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阳江市区瑞阳路(丽阳路——新江南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
附件:
阳江市区瑞阳路(丽阳路——新江南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方便居民出行,市政府决定新建市区瑞阳路(丽阳路——新江南路),拟对该道路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征收范围:征收房屋3座,占地面积约272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28平方米;棚房1间,占地面积约33平方米;宅基地3宗,占地约93平方米,村道硬底化路面约340平方米(以上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阳江市长洲实业有限公司为本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江城区政府负责,岗列街道办事处为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市、区房屋征收办负责业务指导。
三、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四、房屋征收费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江城区岗列街道对沿线需要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丈量并登记造册,根据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费用,补偿资金由江城区政府下拨岗列街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被征收户。 (二)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费用: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可给予适量的奖励(具体详见第六条)。
五、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1.房屋用地补偿标准。补偿的房屋用地是指土地来源合法合规或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已建起来的居住房屋,根据房屋用地所处的区位地段使用性质、交通便利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现行价格,按市场价标准补偿。
2.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
(1)框架/钢混结构:1600~200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1200~17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900~1400元/平方米;
(4)钢结构:660~950元/平方米;
(5)简易结构:130~260元/平方米;
(6)活动板房:290元/立方米;
(7)围墙:60~410元/平方米;
(8)砖结构:60~300元/平方米
(9)毛石结构:410元/立方米;
(10)道路硬化:70~260元/平方米;
其他未注明的按《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阳府〔2025〕9号)文件标准与评估公司评估执行。
3.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在市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摇珠选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阳江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鉴定结果高于评估价被双方同意接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复核评估、鉴定结果与上述补偿标准产生差距,双方不同意采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被征收户负责。
4.住宅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少于2000元按20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300元。
(三)其他补偿费用
1.自来水移装补助:1800元/户;
2.单相电移装补助:500元/户;
3.空调移装补助:500元/台;
4.牲口栏舍:270元/平方米;
5.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的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其他没注明的按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六、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60日,具体时间在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二)征收奖励
从公布签约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15至第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31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从复核、 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关于村民提出对其宅基地要求补偿问题,涉及的宅基地以个案的形式由街道报区政府审批认定,再参照相关补偿标准处理。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在签约期限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起草发布征收决定。
(四)对不服从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由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