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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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3月24日受理的陈源诉你单位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字[2026]288号),本委于2026年6月11日已作出裁决。
江劳人仲案字[2026]288号之非终局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2025年3月23日至2026年1月24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646.7元。
江劳人仲案字[2026]288号之终局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1月24日工资差额6183元。
因你单位经营者李鸿辉电话无法联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