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皓晖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宋有琴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208号),申请人宋有琴的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80192元(计算依据:2024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456元×7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1456元(计算依据:2024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456元×1个月,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5824元(计算依据:2024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456元×4个月,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4368元(计算依据:2024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456元×3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5、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9月2日起建立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因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英无法联系,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4月15日15时00分在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江市新江北路34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