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钰:
本委受理林钰锦(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86号)、陈观荣(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87号)、叶发应(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88号)、关基力(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107号)、徐东岳(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108号)、关开业(江劳人仲案字[2026]第109号)诉你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
申请人林钰锦的仲裁请求是: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工资8833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500元(3500*3个月);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离职的赔偿金3500元。
申请人陈观荣的仲裁请求是: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工资13733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8500元(5500*7个月);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离职的赔偿金11000元(5500*2个月)。
申请人叶发应的仲裁请求是: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工资12667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4000元(8000*8个月);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离职的赔偿金16000元(8000*2个月)。
申请人关基力的仲裁请求是: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工资11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8000元(4500*4个月);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离职的赔偿金4500元。
申请人徐东岳的仲裁请求是: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工资17433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4400元(6800*8个月);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离职的赔偿金13600元(6800*2个月)。
申请人关开业的仲裁请求是: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工资361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8000元(13500*8个月);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离职的赔偿金27000元(13500*2个月)。
因与你苏小钰无法联系,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3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江市新江北路34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