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全安一点通交规代办服务中心:
本局于 2026 年 9 月 20 日依法对你(单位) 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市监处罚〔2026〕131号), 内容是: 对你(单位)违规发布培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责令你(单位)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请你( 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市监处罚〔2026〕131号)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甄基任、袁光选 联系电话: 0662-3677069
联系地址: 阳江市江城区高凉路132号
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