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区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阳江市茂丰木制品有限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车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案
一、基本案情
2025 年 4 月 11 日,江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茂丰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车间未设置固定 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2.喷漆车间电器开关、照明灯、电器线路等为非防爆设备;3.电 器开关、插座安装在木板和可燃材料上;4.灭火器未定期进行检查且被杂物阻挡;5.生产车间内电器开关防护罩缺失。上述第 1 项违法行为,4 月 14 日我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二、处罚理由及结果
阳江市茂丰木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车间未设置固定 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 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 46 的裁量阶次 A 有关规定,决定对阳江市茂丰木制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车间未设置固定 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对阳江市茂丰木制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