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区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 10 月 15 日,江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问题:焊工莫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的焊工莫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罚理由及结果
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的焊工莫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处人民币10000(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特别是高危行业的特殊作业环节是发生事故几率较高的风险点之一,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的根本在于紧抓特殊作业的管理,在于特殊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处置能力,只有把特殊作业管理放在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的最前沿,才能在守住安全生产的第一道关口,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将安全生产执法监管端口前移,对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严厉打击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现象,有效遏制因特殊作业引发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