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在阳江市江城区金郊集贸市场六街 24 号房屋有人非法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烟花),2023 年 9 月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江市江城区金郊集贸市场六街XX号房屋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房屋的李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因李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2023 年 9 月 30 日,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案件移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 2023 年 10 月 1 日决定对李某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2024年 11 月 7 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该检察意见书对李某的违法行为决定不起诉,并建议我局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11月14日,我局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理理由及结果
李某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 号),决定对李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李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李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12600 元,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的 12600元,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已由公安机关没收并销毁,我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作出处人民币 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