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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9月22日受理王智宏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字[2025]701号),申请人王智宏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2日);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184 元(=11456元/月×1.5个月);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8736元(=11456元/月×6个月);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016 元(=11456元/月×11个月);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1840元(=11456元/月×15个月);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824元(=11456元/月×4个月);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53936.74元;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临床鉴定费153元;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护理费3750元(=150元/天×25天);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费1250元(=50元/天×25天)。
因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豪无法联系,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12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江市新江北路34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