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邓正鼎:
本委于2025年7月21日受理黄婉萍诉被申请人:阳江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字[2025]517号)。因被申请人已注销,2025年9月9日,申请人提出追加你为被申请人2。黄婉萍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66元、住院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56天×50元=2800元,护理费56天×150元=8400元,合计11366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11455.6元×60%=4811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11455.6 元×60%=687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11455.6 元×60%=27493.6元,三项共计82480.8 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待遇3个月×5467元(本人平均工资)=16401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被迫离职补偿金2个月×5467元(本人平均工资)=10934 元。
因与你邓正鼎无法联系,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09时00分在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江市新江北路34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