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企业、市民:
市医保中心在核查生育津贴申领数据工作中,发现个别参保人存在发生了生育医疗费用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情况,为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参保人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阳府〔2021〕5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等相关规定,请各有关单位、企业及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条件
职工自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 3 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 自缴费次月起, 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应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 其职工停止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需提交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出院记录/病历资料;
(三)《信息采集表》(可在“粤医保”小程序下载)。
备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 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 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 如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 直接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超过3年未申领的,视同自动放弃生育津贴待遇。
三、咨询电话
江城区医保中心职工医保组:0662-2288600;
或江城区医保中心大厅组:0662-2288568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