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经九届区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阳江市江城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消防救援局反映。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5日
阳江市江城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其蓄电池、充电器、电动机、速度控制器等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等软硬件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超、酒店、物流园区、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工业集中区、办公集中区等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除按规定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地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防火隔墙、构件耐火极限、防火门窗设置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已建成的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工业集中区、办公集中区、群租房密集区、劳动密集型厂区、村民自建区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为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充电场所进行集中管理。
鼓励城中村划定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应在划定的集中停放场所内有序停放。未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停放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鼓励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新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喷淋装置等消防器材。
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及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新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喷淋装置;根据现场实际条件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可视监测系统、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等系统。
第十条下列地点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位;
(二)无障碍设施处;
(三)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四)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
(五)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
(六)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公寓套内房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的地点。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应在划定的充电区域使用指定设施充电,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二)在易燃可燃物品、易爆物品、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三)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乱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使用违规改装或者不合格的充电设备;
(五)为违规改装或者不合格的蓄电池充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民生实事等工作,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统筹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建筑物管理人、物业服务人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建筑和场所出入口张贴“电动自行车不得入内”标识;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依法予以处理;督促经营主体建立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生产、销售台账;开展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在生产、流通领域质量专项抽查,坚决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建立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失信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将涉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违法失信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市自然资源局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工作,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并做好已建成小区新增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推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标准化停放设施建设,督促落实消防技术标准,并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参与研究共享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接驳融合;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大数据分析支持;参与总量评估和停放点位规划。
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按要求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源接入保障工作,按照双方产权分界点为准,供电企业负责产权分界点前的供电设施、电气线路等,消除供电隐患;提醒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用电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对电动自行车(含其蓄电池)回收、改装、维修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出租屋、“三合一”场所等场所的电动自行车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及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按要求开展延伸调查,严格责任倒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范畴。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公共区域侵占城市道路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管理;指导督促电力企业推进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指导督促电网企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传,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落实国家标准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制定强制性报废标准。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推广工作。
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共享电动自行车属地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属地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指定区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运营企业的资料收集、日常巡查、停放秩序管理、执法处罚和考核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施划和调整停放点位。
运营企业是指依法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与经营管理的主体。运营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合理规划并设置专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市政道路,其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4417/T 7—2024)及有关规范要求。强化车辆电池集中储存、集中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配套设置的蓄电池集中仓储、集中充电场所需配备消防设施器材、通风散热等消防安全措施,应划分独立仓储区、充电作业区。确保市民能够便捷、安全地停放和取用车辆的前提下,加强对停放点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清理乱停乱放的车辆,保持停放点的整洁和有序。
第十五条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其余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参与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应用工作,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消防安全数字化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并与市场监管、住建、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行业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共消防设施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江城区各级各有关单位应结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江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物流、快递、外卖和环卫清洁等民生服务行业单位要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及充电管理措施,强化本单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通行安全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教育,保障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鼓励使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严重超速车辆并督促整改,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火灾等各类影响消防安全管理事故。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门厅、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更换非标大容量锂电池;主动配合住宅小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自觉消除电动自行车使用环节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处理;鼓励通过“12345”电话举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督查室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专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现行国家标准如有修改,执行修改后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区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自2026年10月15日至2031年10月15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