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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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9月13日受理的关则海诉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终字[2024]654号),本委于2024年10月25日已作出裁决,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份工资2733元和2024年3月1日至3月15日工资1467元;
本委于2024年9月14日受理的陈志炫诉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终字[2024]655号),本委于2024年10月25日已作出裁决,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3月15日工资2403元。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韵洪电话无法联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张贴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