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阳江市宏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2024年9月14日受理侯广诉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字[2024]656号),本委于2024年11月14日已作出决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侯广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申请人侯广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戴林龙无法联系,通过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自张贴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