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桂发(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555):
2023年8月14日,我局以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江应急告〔2023〕10号),公告期限已到,现视为送达。公告期满3日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你放弃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3〕16号),文书内容如下:
邓桂发: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事故发生时也未在伐木作业现场监管,作业现场得不到有效的管理,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伐木的行为,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排除的违法行为,对“2·6”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证据一:江城区“2·6”事故调查组提供阳西县林丰园林绿化中心投资人何成展、管理人员邓桂发、伐木工人朱新发、伐木工人张小红、伐木工人熊方清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在未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事故发生时也未在伐木作业现场监管,作业现场得不到有效的管理,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伐木的行为,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排除的违法行为,笔录分别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证据二:江城区“2·6”事故现场照片10张,证明2023年2月6日,阳江江城红十月农场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该照片经邓桂发、何成展、朱新发、夏志刚、张小红、熊方清、何孝飞、林上琪签名确认。证据三:江城区人民政府“2·6”事故调查组《阳江江城红十月农场“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和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阳江江城红十月农场“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江府办复〔2023〕52号),证明你对“2·6”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事实。证据四:阳西县林丰园林绿化中心向我局提供你的个人收入证明一份,证明你2022 年年收入为5000元,该证明经阳西县林丰园林绿化中心盖章确认。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250 元(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营业室,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或者阳江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