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江劳人仲案终字[2022]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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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2年9月22日受理的麦婷诉你单位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终字[2022]684号),本委于2022年11月29日已作出裁决,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工资9946元;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825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陆晓云无法联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次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