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收集情况公示
根据省、市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局联合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共同拟定了《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4日分别向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情况如下:
截止7月12日,收到江城区发改局等15个单位和镇(街道)的回复,除了埠场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外,其余单位和各镇(街道)均无意见。埠场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如下:民办教师的认定审核应由教育、人社部门认定,应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而不应向镇申请。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原民办代课教师申请补助时应先向其本人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因此,我局对埠场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截止7月12日,没有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