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切实减轻村(社区)行政事务负担,清晰界定城乡社区职责边界,遵照市民政局《阳江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我局起草了《江城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在江城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请提出宝贵意见,并于1月25日前联系江城区民政局(基层政权股),电话:3101718,传真:3289566,邮箱:mz3228112@163.com。
江城区民政局
2019年1月15日
江城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
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
一、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一)村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
(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序号 |
类别 |
事项内容 |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据 |
1 |
国防和军队建设 |
将国防教育纳入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21条 |
2 |
配合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
《征兵工作条例》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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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退役士兵回安置地时,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6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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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服务和管理工作 |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第2条 |
|
5 |
文体教育 |
配合政府对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 |
6 |
文物保护单位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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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协助政府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2条,《全民健身条例》第17条 |
|
8 |
发展文化教育,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建好、管好、运行好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协助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协助组织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3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第2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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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协助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 |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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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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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协助政府开展农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农村公共文化建设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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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全保卫 |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13 |
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 |
《民兵工作条例》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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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9条、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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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工作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3条,《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第2条、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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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2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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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遵守;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第32条、第4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7条、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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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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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全保卫 |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加强对村级组织成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6条、第17条、第19条 |
20 |
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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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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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及救灾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6条,《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3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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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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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协助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 |
|
|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6条,《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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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积极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 |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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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社会保障 |
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 |
27 |
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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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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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协助办理收养子女委托手续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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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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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应当依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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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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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权益维护 |
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督促其履行;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做好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第20条、第24条、第38条 |
34 |
权益维护 |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健康有益的活动;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做好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第13条、第28条、第47条,《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条、第51条、第52条、第57条,《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3条、第8条,《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
35 |
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妇女及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条、23条,《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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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村民委员会可以同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其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其监护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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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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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4条、第14条、第17条、第23条、第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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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为法律受援人出具相关证明;可以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5条,《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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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卫生计生 |
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5条 |
41 |
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10条、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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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已实行垃圾清扫购买服务的地方除外)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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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9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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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动员和组织本村适龄公民参加义务献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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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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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村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8条、第14条 |
|
47 |
农业工作 |
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行为 |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21条 |
48 |
实施退耕还林的村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
《退耕还林条例》第4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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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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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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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水利工程 |
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小(二)型水库以村委会管理为主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8条 |
52 |
村庄规划 建设 |
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向镇以上申请的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村民委员会签署书面意见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 |
53 |
保存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并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中需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在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协助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征求村民对村庄规划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2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16条、第24条、第37条、第50条、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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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统计和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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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6条 |
55 |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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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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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12条、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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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
《土地调查条例》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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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60 |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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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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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其他适宜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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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辖区村民的需要,村民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能够如实掌握的情况,给予出具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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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其他依法依规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 |
(三)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
序号 |
事项内容 |
1 |
为群众出具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待业情况证明、失业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事实收养除外)、无违法犯罪证明、村民间财产关系证明、公安户籍可查核的亲属关系证明、历史遗留问题证明、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证明、预防接种证明、新旧门牌证明、统筹门诊证明、资格考试的审核证明、申请入户证明、死亡需要注销户口的证明、家庭三代有无遗传性疾病证明、讼诉证明、各项遗失证明、病痛证明、出国旅游相关情况证明、双无情况证明(部队家属申请补贴需要)、户籍情况证明、申请港澳定居相关情况证明、居住地情况证明、租赁关系证明、遗失发票相关情况证明、遗失证照相关情况证明、税务用土地权属证明、遗失出生证证明、非本户籍出生和死亡证明(公证用)、公证处要求开具的赠与证明和公证证明等系列证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赠与除外)、群众申请使用慈善会和基金会资金的审核证明、中华慈善会等慈善机构资助大病要求证明其家庭困难的证明、在家跌倒证明、各类收入证明、无收入证明、民用水电使用权属及等级证明、国防生的政治表现证明、资格证真实性证明、加装电梯村民签名为真实性证明、社保年审生存证明、名字变更情况证明、在家死亡证明、孤寡老人证明、分红及股份证明、住宅小区经营收费停车场、游泳池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明、住改商证明、绿化迁移证明等应当由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的证明、核实事项等(涉及省外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要求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的,从方便群众办事出发,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掌握情况,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决定是否出具有关证明) |
2 |
道路交通安全(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外) |
3 |
村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
4 |
各类未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未经区党委、政府批准的满意度测评调查、统计调查、数据普查 |
5 |
各类分配的募捐任务 |
6 |
各类摊派的报刊、杂志订阅任务 |
7 |
以村为责任主体的各类行政执法(如排查登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与违法行为、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与违法违规行为、计划生育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等) |
8 |
行业管理(如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小理发美容店、小旅店、沐足、小歌舞厅影剧院等) |
9 |
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 |
10 |
各职能部门单独组织的考核评比活动(影响村民委员会成员年度民主评议的除外) |
11 |
大门挂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外的所有牌子 |
12 |
废旧电池回收 |
13 |
村民委员会室内张挂各类牌匾 |
14 |
思想品德鉴定表 |
15 |
各类保险的销售 |
16 |
学生毕业时需要到户籍地填写一张工作、学习、思想等表现的表格 |
17 |
正常死亡医学证明申请表 |
18 |
小额贷款个人信息 |
19 |
其他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取消或禁入的 |
二、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一)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
序号 |
类别 |
事项内容 |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据 |
1 |
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 |
服从、接受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领导,维护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每年向党组织报告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 |
2 |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接受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配合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接受区、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2条、第3条、第14条、第15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5条,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第56条 |
|
3 |
接受居民监督 |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
|
4 |
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 |
接受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的定期培训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3条 |
5 |
依法履职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依法办事,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2条 |
6 |
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召开和主持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0条 |
|
7 |
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先提交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再由居民委员会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和党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委基层治理办〔2015〕2号) |
|
8 |
将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居民公约报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并监督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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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强机构 建设 |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采取民主的方法进行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 |
10 |
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 |
|
11 |
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7条 |
|
12 |
综合管理 |
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第2条 |
13 |
调解民间纠纷,受理居民纠纷,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7条、第8条 |
|
14 |
监督和教育编入居民小组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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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强与驻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协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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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对物业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委会的意见后确定;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争议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第7条、第43条、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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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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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爱护公共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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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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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按照规定,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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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社区,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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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收集、保管本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对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齐全完整,方便利用 |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11条,《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第15条、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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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综合管理 |
在本社区规范设置固定居务公开栏、居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依照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居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和区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具体目录,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编制居务公开草案(提交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将涉及居民切身利益、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并保证居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接受居民查询;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居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居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16条 |
24 |
宣传教育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25 |
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5条 |
|
26 |
综合服务 |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本地区的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可以接受居民和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助、赞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6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8条 |
27 |
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举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条 |
|
28 |
综合服务 |
因地制宜兴办福利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条 |
29 |
有条件的,可以兴办经济实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条 |
|
30 |
联系居民 |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维护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8条 |
31 |
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2条 |
|
32 |
收集居民对党委政府和居务管理等意见、投诉;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二)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序号 |
类别 |
事项内容 |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据 |
1 |
国防和军队 建设 |
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进行国防教育;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21条 |
2 |
配合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
《征兵工作条例》第21条 |
|
3 |
退役士兵回安置地时,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6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
4 |
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服务和管理工作 |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第2条 |
|
5 |
文体教育 |
配合政府对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 |
6 |
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7条 |
|
7 |
文物保护单位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2条 |
|
8 |
协助政府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2条,《全民健全条例》第17条 |
|
9 |
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协助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协助组织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3条 |
|
10 |
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条、第7条 |
|
11 |
协助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 |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5条 |
|
12 |
协助政府开展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进社区公共文化建设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号) |
|
13 |
安全保卫 |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14 |
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9条、第55条 |
|
15 |
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工作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3条,《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 |
|
16 |
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2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7条 |
|
17 |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居民遵守;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第32条、第4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7条、第15条 |
|
18 |
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4条 |
|
19 |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6条、第17条、第19条 |
|
20 |
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第12条 |
|
21 |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 |
|
22 |
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及救灾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6条,《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3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5条 |
|
23 |
协助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 |
|
24 |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6条,《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6条 |
|
25 |
积极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 |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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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28条 |
|
27 |
社会保障 |
支持和组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 |
28 |
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4条 |
|
29 |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
30 |
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7条 |
|
31 |
协助办理收养子女委托手续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5条 |
|
32 |
应当依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49条 |
|
33 |
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56条 |
|
34 |
权益维护 |
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督促其履行;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第20条、第24条、第38点 |
35 |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健康有益的活动;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第13条、第28条、第47条,《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条、第51条、第52条、第57条,《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3条、第8条 |
|
36 |
保障妇女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条 |
|
37 |
权益维护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居民委员会可以同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其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担任其监护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 |
38 |
对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4条、第14条、第17条、第23条、第32条 |
|
39 |
为法律受援人出具相关证明;可以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5条,《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
|
40 |
卫生计生 |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41 |
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5条 |
|
42 |
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10条、第20条 |
|
43 |
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已实行垃圾清扫购买服务的地方除外)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 |
|
44 |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受种第一类疫苗;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9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条 |
|
45 |
卫生计生 |
动员和组织本社区适龄公民参加义务献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6条 |
46 |
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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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8条、第14条 |
|
48 |
农业工作 |
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7条 |
49 |
统计和普查工作 |
城市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6条 |
50 |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3条 |
|
51 |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16条 |
|
52 |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
《土地调查条例》第10条 |
|
53 |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居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54 |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居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
55 |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居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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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其他适宜由居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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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辖区居民的需要,居民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能够如实掌握的情况,给予出具相关证明。 |
||
58 |
其他依法依规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 |
(三)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
序号 |
事项内容 |
1 |
为群众出具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待业情况证明、失业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事实收养除外)、无违法犯罪证明、居民间财产关系证明、公安户籍可查核的亲属关系证明、历史遗留问题证明、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证明、预防接种证明、新旧门牌证明、统筹门诊证明、资格考试的审核证明、申请入户证明、死亡需要注销户口的证明、家庭三代有无遗传性疾病证明、讼诉证明、各项遗失证明、病痛证明、出国旅游相关情况证明、双无情况证明(部队家属申请补贴需要)、户籍情况证明、申请港澳定居相关情况证明、居住地情况证明、租赁关系证明、遗失发票相关情况证明、遗失证照相关情况证明、税务用土地权属证明、遗失出生证证明、非本户籍出生和死亡证明(公证用)、公证处要求开具的赠与证明和公证证明等系列证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赠与除外)、社保年审生存证明、代管除居委会集体户以外的属地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出具准迁入集体户的证明、群众申请使用慈善会和基金会资金的审核证明、中华慈善会等慈善机构资助大病要求证明其家庭困难的证明、在家跌倒证明、各类收入证明、无收入证明、民用水电使用权属及等级证明、国防生的政治表现证明、资格证真实性证明、加装电梯居民签名为真实性证明、招聘单位入职证明、名字变更情况证明、在家死亡证明、孤寡老人证明、分红及股份证明、住宅小区经营收费停车场、游泳池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明、住改商证明、绿化迁移证明等应当由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的证明、核实事项等(涉及省外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要求居民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的,从方便群众办事出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掌握情况,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决定是否出具有关证明) |
2 |
道路交通安全(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外) |
3 |
居委会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
4 |
各类未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未经区党委、政府批准的满意度测评调查、统计调查、数据普查 |
5 |
各类分配的募捐任务 |
6 |
各类摊派的报刊、杂志订阅任务 |
7 |
以社区为责任主体的各类行政执法(如排查登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与违法行为、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与违法违规行为、计划生育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 |
8 |
行业管理(如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小理发美容店、小旅店、沐足、小歌舞厅影剧院等) |
9 |
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 |
10 |
各职能部门单独组织的考核评比活动(影响居民委员会成员年度民主评议的除外) |
11 |
大门挂除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以外的所有牌子 |
12 |
废旧电池回收 |
13 |
社区居民思想道德品德鉴定 |
14 |
社区居委会室内张挂各类牌匾 |
15 |
各类保险的销售 |
16 |
学生毕业时需要到户籍地填写一张工作、学习、思想等表现的表格 |
17 |
正常死亡医学证明申请表 |
18 |
小额贷款个人信息 |
19 |
其他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取消或禁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