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海洋与渔业局《阳江市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区减船转产工作,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制定《江城区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现在江城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请提出宝贵意见,并于9月8日前反馈区海洋与渔业局,联系电话: 3108034,传真:3108034,邮箱:jc3115959 @163.com。
江城区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中央油补政策调整后减船转产工作的实施,完成我区“十三五”期间渔船“双控”目标任务,促进捕捞业生产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海渔〔2016〕217号)有关要求,制定我区减船转产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渔民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市场规律,通过政府赎买方式,引导渔民淘汰报废渔船,降低捕捞强度。力争到2019年,完成市下达我区压减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渔船150艘,主机总功率13814千瓦的任务。其中:2015及2016年合并实施,减船79艘、8449千瓦;2017年减船28艘、2253千瓦;2018年减船22艘、1690千瓦;2019年减船21艘、1422千瓦。
在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减船任务后,鼓励加大减船力度,可参照国家减船转产政策,统筹安排资金继续淘汰报废海洋捕捞渔船;还可将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系统(第二版)的海洋捕捞渔船(即“省库”渔船)和内陆渔船纳入赎买范围。
二、实施范围及规定
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优先淘汰报废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中小型渔船、安全性能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以及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同时,支持淘汰报废纳入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系统(第二版)的海洋捕捞渔船和内陆渔船。另外,存在下列情况的渔船亦可纳入赎买范围:
(一)检验不合格渔船;
(二)由于检验不合格渔船导致捕捞许可证不能通过年审或作业时限已满,不能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三)已灭失或已拆解的渔船,且船网工具指标未用于建造或更新改造渔船。
有关规定:
(一)自愿申请减船人须为渔船所有人,并签订渔船退出捕捞业协议;
(二)申请淘汰渔船须真实存在、证件齐全、船证相符(经省“船证不符”整治渔船,证书视为相符);
(三)渔船拆解或改作人工鱼礁后,由渔业主管部门为渔民或企业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注销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四)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申请、渔船报废拆解、人工鱼礁改造等相关工作程序按照《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渔船报废拆解工作规程》实施;
(五)南沙骨干渔船和享受过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的渔船不纳入减船转产赎买范围。
三、补助标准
(一)减船补助标准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5000元/千瓦的标准对减船转产的渔业企业或渔民给予补助。同时,广东省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先减多补,后减少补”的原则,在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予配套。其中,2015、2016年配套补助3000元/千瓦,2017年配套补助2000元/千瓦,2018、2019年配套补助1000元/千瓦。
对完成市下达任务外的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系统(第二版)的海洋捕捞渔船(即“省库”渔船)和内陆渔船淘汰报废,按5000元/千瓦的标准对减船转产的渔业企业或渔民给予补助,由区统筹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赎买渔船,报废淘汰。
(二)减船工作经费补助标准
区海洋渔业局组织实施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废料处理、渔具集中销毁和建档保存等由中央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如下工作经费补助(详见下表)。
减船转产工作经费补助标准表
材质与船长 分档
补贴内容 |
木质渔船 |
钢质渔船 |
补助 对象 |
||||
船长<12米 |
12米≤船长<24米 |
船长≥24米 |
船长<12米 |
12米≤船长<24米 |
船长≥24米 |
||
渔船拆解 |
—— |
1.0 |
1.5 |
1.0 |
2.0 |
3.0 |
区海洋渔业局 |
人工鱼礁改造 |
—— |
---- |
---- |
—— |
4.0 |
5.0 |
|
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 |
0.5 |
1.0 |
1.0 |
0.5 |
1.0 |
1.0 |
|
渔具集中销毁 |
0.5 |
0.5 |
0.5 |
0.5 |
0.5 |
0.5 |
|
1.表中无单位数字为补贴资金数,单位为万元; 2.表中未列材质渔船补助标准参照木质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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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实施方式
(一)资金安排
区海洋渔业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市下达的减船任务,结合渔业资源、渔船情况及渔民意向等,编制减船转产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总体实施方案须明确年度实施计划,且不得少于市下达的减船转产任务)。每年2月10日前,上报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第二年2月10日前,上报上年度完成情况和新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补助资金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视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切块下达到我区。
(二)规范选择补助对象
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各种形式公布相关政策和被补助对象的相关情况。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应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列入项目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数量等内容必须经过公示。
(三)补贴资金发放方式
按“先减后补”的方式发放减船补助资金并进行严格审查监督,具体发放程序要求和资金结算方式由区海洋渔业局和区财政局自行确定,并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完成。区相关部门及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加强减船转产政策的宣传,确保减船转产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等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确保减船转产总体任务和年度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区海洋渔业局和区财政要加强对减船转产项目申报、实施、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区海洋渔业局要重点做好申报资格审核、渔船拆解监管、证书注销和指标收回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切实解决减船转产渔民的后顾之忧,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二)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区海洋渔业局和区财政局要联合区级审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减船转产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防止弄虚作假。并适时组织抽查,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做好年度总结,完善档案资料。区海洋渔业局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减船转产工作总结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同时,区海洋渔业局要加强报废淘汰渔船档案管理,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做到一船一档。
本实施方案(试行)由阳江市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阳江市江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