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告〔2020〕4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阳江市应用型本科院校选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现场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现将的征求意见情况总结如下:
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阳江市应用型本科院校选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公示期限内收到房屋征收蓝线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被征收人普遍要求提高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房屋用地和建筑物补偿单价;
(二)部分被征收对象提出,没有纳入拆迁方案的住宅用地和没有产权证明的房屋用地如何征收:
(三)部分被征收对象提出,征地红线至公路边缘的公路控制线20米范围土地要求给予补偿。
二、对征求收集的意见回复
(一)关于群众要求提高房屋用地和建筑物补偿单价的问题。我区征地拆迁办和街道均积极向市房屋征收办进行了反馈,要求进行适度提高。但市回复上述项目地价和建筑物补偿单价,均由阳江市房地产评估机构专家组综合评估产生,征求意见稿中的地价及建筑物补偿单价充分考虑了周边地价及近期其他建筑材料及建筑人工价格上涨因素,市不同意调整价格。因此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少数被征收对象提出,没有纳入拆迁方案的住宅用地和没有产权证明的房屋用地如何征收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房屋征收标的物为国有土地合法来源的房屋。实际实施中,由实施单位按相关法规条例进行征收。
(三)关于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征地红线至公路边缘的公路控制线20米范围土地要求给予补偿问题。该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的规定,路道、巷道部分不作补偿。
三、其他相关事宜
关于被征收人提出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文本无关的问题,对于群众的合理诉求,由实施单位、业主单位与被征收人三方洽商处理。
现将征集公众意见后的阳江市应用型本科院校选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阳江市应用型本科院校项目选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阳江市应用型本科院校项目选址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0年3月
为全面提升阳江高等教育水平,为阳江现代产业提供人才支持,阳江市政府拟加快建设阳江应用型本科院校。拟对该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区域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范围:需征收12户房屋,详见阳江应用型本科院校项目选址规划红线图。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约14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500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阳江市土地储备中心为本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江城区政府负责,江城区白沙街道办事处为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
三、征收补偿方式
拟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四、房屋征收费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江城区对选址征拆范围需要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丈量并登记造册,按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根据市场评估结果,计算补偿费用,送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补偿资金由江城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被征收户。
(二)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费用: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可给予适量的奖励。具体详见第六条。
五、征收补偿标准
经组织有关人员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拟定以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房屋用地补偿标准。补偿的房屋用地是指土地来源合法合规或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已建起来的房屋,根据房屋用地所处的区位地段使用性质、交通便利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现行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用地拟补偿标准:
征收临现G325国道北侧市第三中学大门西侧路边城市房屋用地:进深15米以内2500元/㎡;进深15米以外700元/㎡。
2.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标准
(1)框架结构:1400~1550元/㎡;
(2)混合结构:1100~1300元/㎡;
(3)砖瓦结构:700~900元/㎡;
(4)砖(钢架)棚结构:400~500元/㎡;
(5)简易结构:150~200元/㎡;
(6)砖围墙:600元/立方米;
(7)毛石基础:400元/立方米。
3.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在市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摇珠选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阳江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鉴定结果高于评估价被双方同意接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复核评估、鉴定结果与上述补偿标准产生差距,双方不同意采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被征收户负责。
(二)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厂房搬迁费协商或通过评估确定),临迁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300元。
(三)其他补偿费用
1.自来水移装补助:1800元/户;
2.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以下):2500元/户;
3.单相电移装补助:500元/户;
4.有线电视(网线)移装补助:100元/户;
5.空调移装补助:5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助:1000元/台;
7.砼管水井补助:1000元/口(直径≧60cm)、600元/口(直径<60cm);
8.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六、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签约期限60日,具体时间在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二)征收奖励。从公布签约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16日至第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3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可以参照我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在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对不服从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应用大学公告附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