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补发、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
三、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申请程序:
(一)变更申请:
申请人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的,还需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5、变更事项涉及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事项涉及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应提交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自有的,提供房产证;租赁房屋的,提供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无房产证的,由国土、房管部门等单位出具权属证明。);
7、变更企业名称,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8、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股东决议、人事任免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表;
9、变更企业负责人,还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企业负责人简历表明(个体工商户不能变更此项);
10、变更质量负责人,还需提供聘书、企业质量负责人简历表、从业资格证明(包括: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执业药师注册执业单位与申请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交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原件、复印件;
11、变更注册地址,还需提供注册地址地理位置图(需标明方向、附近主干道、街道、标志性建筑或明显地理特征)、营业场所平面图(需注明场地的具体面积);
12、变更仓库地址,还需提供仓库平面布置图(需注明详细地址(楼层)、总面积)、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3、变更经营范围,还需提供质量管理文件目录(核减经营范围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
14、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内容包括: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所规定情形;
(2)质量负责人和药师无在其它单位兼职行为的自我保证声明;
(3)企业无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4)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二)换证申请:
持证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简历表;
6、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简历表;
7、企业处方审核人员简历表(经营处方药的企业提供);
8、企业从业人员一览表,并附所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包括: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驻店药师资格证书、驻店药师注册证书和驻店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药品营业员岗位证书等。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注册执业单位与申请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交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9、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的GSP岗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需标明方向、附近主干道、街道、标志性建筑或明显地理特征,并标明拟办企业营业场所的具体面积);
11、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注明场地的具体面积);
12、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一览表;
13、经营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自有的,提供房产证;租赁房屋的,提供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无房产证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出具的权属证明。);
1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组织机构情况,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2)符合GSP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6、自我保证声明,内容包括:(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所规定的情形;(2)、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在职在岗,不在其他单位兼职行为的自我保证声明;(3)、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4)企业已全面做好换证准备,随时迎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现场验收。
(三)补发申请:
申请人在《阳江日报》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25日后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登载遗失声明的《阳江日报》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遗失许可证正、副本中其中一本,需提交另一本的原件;
5、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企业无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2)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四)注销申请:
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内容包括:
(1)企业无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和承担企业注销后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
(2)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六、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换发补发注销相关表格下载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
申请资料填写(范本)
以上申请表格及文件资料可到江城区政府信息网(http://www.jiangcheng.gov.cn/)下载。
七、材料要求:
1、委托代理人办理上述事项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此外,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企业人员;
2、提交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写上“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并签名、盖章确认;
3、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原件由受理经办人核对确认后当场退回申办人;
4、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不得涂改,所有申报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申请人需在申报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无单位公章的,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八、行政许可受理:申请人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经形式审查、现场验收等程序,审批合格后领取审批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申请变更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申请换发、补发、注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申请变更自受理之日起7.5个工作日;
申请换发、补发、注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期限:
1、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与原证有效期一致
2、换发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3、补发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与原证有效期一致;
4、注销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废。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变更手续;
2、凭换发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手续;
3、补发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与原证法律效力一致;
4、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企业终止经营药品。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五、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六、有关说明:
1、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2、企业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3、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4、变更注册地址的,必须填写变更后的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以方便联系。
5、房屋仅有使用权的,需提交使用权证明及对方房屋产权证明;
6、遗失声明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流水号、发证日期、遗失原因、声明作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