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02月19日,根据12345投诉工单转来的群众投诉举报,称阳江市世元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举报群众还向我局提供了在该公司购买尚未使用的一次性口罩和相关购物单据(通过二维码支付凭证)2020年0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公司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涉诉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该公司负责人陈某在现场配合检查时,承认销售涉诉口罩。我局于2020年2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并于2月19日和20日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询问调查,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1月21日从阳江市江城区港强日用品批发商行门口一流动摊档处购进一次性口罩(外包装标称:河南飘安集团生产;许可证编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141号;生产注册证编号豫食药监械(准)2014第2640367号;注册商标“飘安”,®;每袋20个;颜色:蓝色),以现金支付方式购进100袋,购进价每袋5元,销售价每袋6元,至2020年0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销售了76袋(66袋以扫二维码支付,10袋是以现金支付),剩余24袋自用,货值金额600元,获得利润76元。根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经对比:1、飘安集团的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当事人销售的口罩名称是“一次性使用口罩”;2、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初包装数量为10只装或单只包装的,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是20只包装;3、飘安集团生产的口罩所使用的耳带是扁形的,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所使用的耳带的是圆形的。上述三点符合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中的第2点、第4点、第6点,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是属于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并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时间较短,其违法行为属较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
三、办案心得
(一)查处典型,保护群众利益
本案的查办期间正是新冠疫情暴发期间,广大人民群众对疫情期间的防疫用品的质量、价格极为关注,具有典型性,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后,集中办案力量研究案情,起初当事人存在对抗情绪且还没有完全认识到自己错误,办案人员没有急于求成,通过联系投诉人搜集固定证据,询问有关见证人,再多次面对面和当事人沟通,由于办案人员的沟通工作细致到位,当事人最后顺利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投诉人对此也很满意。
(二)惩教结合,执法同时普法
本案办案机构惩教结合、积极沟通的做法,得到了当事人和投诉人的好评,且对防疫用品的查处,在特殊时期,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规范防疫用品市场秩序,也树立了我们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
四、处罚决定书(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