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函〔2017〕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阳江市江城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八届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咨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阳江市江城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34号)精神和我区实际情况,为推进我区盐业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符合我区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释放市场活力,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专业化监管体制和储备制度,保持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供应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稳定。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和食盐政府定价机制,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确保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形成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符合区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不再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二)严格落实食盐批发专营制度
落实阳府〔2017〕34号文规定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广东省盐业集团阳江有限公司江城分公司是江城区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不再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财政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1、取消食盐经营区域限制。严格执行阳府〔2017〕34号文,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允许外省区市已取得省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批发企业和我省省级或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区开展食盐经营活动。
2、实行跨区域经营企业信息告知备案制度。外省区市已取得省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批发企业、我省省级或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区开展食盐经营活动开展跨区经营,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及变更信息告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坚持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要与盐业公司分开原则,完善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依法对盐业进行管理与监督。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区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盐业体制改革协调工作,负责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和价格行为的监管;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江城区人群碘营养状况;区财政局负责安排食盐政府储备资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对食盐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市公安江城分局负责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商、司法、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从2017年1月1日起,食盐列入全区食品安全重点监管领域之一。
区编办配合市编办落实调整充实区食盐监管执法人员编制问题。(区编办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江城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计生局配合)
(四)保持零售价格基本稳定
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遇特殊情况可按市的要求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同时,要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故意囤积食盐、哄抬食盐价格、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稳定。(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五)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政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要研究制定落实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违法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工商局江城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六)建立完善食盐储备体系
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
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根据市政府储备量按不低于30天食盐消费量确定,由广东省盐业集团阳江有限公司江城分公司按市要求储备量承储,区财政按储备金额度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省、市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盐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财政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我区所有涉盐企业信用记录,实现涉盐市场主体全覆盖,包括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将其纳入国家的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东网、智慧食药监平台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于2017年底前建立江城区涉盐企业信用记录。(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江城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八)做好食盐补碘工作
加强科学补碘的健康教育工作,在江城区范围内销售符合粤卫〔2012〕33号文规定的碘盐浓度的食盐,确保江城区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密切监测居民碘营养状况,及时掌握碘缺乏病情况,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控。加强无碘盐的调控工作,避免无碘盐无序进入市场,确保居民能够购买到合格碘盐产品,实现科学补碘的目标。(区卫生计生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配合)
(九)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区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备案。突发情况下,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根据上级盐业主管部门的部署,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区内食盐市场稳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发〔2016〕25号文有关要求,加快省盐业集团阳江有限公司江城分公司改革,重点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食盐销售渠道拓展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等方面税费优惠政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江城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
自国发〔2016〕25号文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国家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省盐业集团阳江有限公司江城分公司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盐业监管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合理安排,区财政局要落实市财政局制定的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财政补助方案。
(二)做好舆论宣传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建设,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的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正确消费观念。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舆论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社会环境。
(三)强化市场监管,确保供应和安全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创新管理方式,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密切协作,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通报,确保食盐安全和供应稳定。在过渡期和盐业体制改革后,做好食盐货源组织,加强食盐储备、食盐价格、食盐加碘等工作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食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