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作为最活跃的经济主体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市场竞争、激发市场创新、扩大城乡就业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较多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18 年1-11 月,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合计减税1 840 亿元。2019 年1 月9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预计2019 年共减少2 000 亿元的税收负担,被媒体誉为“史上最大规模减税”。
一、“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
(一)小微企业
从税收征管实际来看,一般将增值税月销售额不超过规定限额、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称为“小微企业”,该限额也是逐步增加,从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增加到现在月销售额10 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企业称为“小型微利企业”。2018 年12 月31日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两个主要的类型,在每个类型中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一是行业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条件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条件三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 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 万元;条件四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限额即可享受,2016 年以前该限额为30 万元,2017 年该限额为50 万元,2018 年该限额为100 万元。 2019 年1 月1 日之后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小型微利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区分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均有降低。
(三)通俗意义上的“小微企业”
在不涉及具体税种时,媒体经常会把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微型或小型企业统称为“小微企业”。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沿革
近十年,我国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变化非常频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依照年度应纳税所额的限额变化可以分为以下九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8.1.1-2010.12.31):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二阶段(2010.1.1-2011.12.3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 万元(含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减半征收,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0% ;
第三阶段(2012.1.1-2013.12.3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 万元(含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减半征收,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0% ;
第四阶段(2014.1.1-2014.12.3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减半征收,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0% ;
第五阶段(2015.1.1-2015.9.3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减半征收,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0% ;
第六阶段(2015.10.1-2016.12.3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 万元(含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减半征收,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0% ;
第七阶段(2017.1.1-2017.12.3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 万元(含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减半征收,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0%,同时修订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第八阶段(2018.1.1-2018.12.3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 万元(含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减半征收,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0%,进一步修订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第九阶段(2019.1.1 至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 万元(含300 万元)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的方式为所得减计与低税率相结合,采取分段计算的方式,分段后应纳税所得0 ~ 100 万元实际所得税税率为5%,100 万~ 300 万元部分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0%,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适用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25%,总体来说修订后我国企业所得税大致为超额累进制。同时,此次全面修订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再区分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均有降低。
近十年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非常迅速,政策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据统计,2019 年1 月1 日的普惠性所得税政策将覆盖95% 以上的纳税企业,另外,98% 的民营企业将享受到该次税收优惠。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运行情况分析
笔者于2017-2018 年度在北京市各辖区开展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北京市各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情况,发放问卷8 500 份,回收有效问卷8 409 份,问卷回收有效率为98.9%。根据调查结果,2017 年度第一、二、三、四季度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数量分别为4 290 户、7 119 户、7 435 户、7 487 户,可以看出第一季度享受优惠的企业户数明显低于第二、三、四季度,主要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 年6 月6 日发文将享受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 万元提高到了50 万元,导致政策的优惠面有较大比例的提高。调查结果显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运行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2017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盈利企业比例较低
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盈利面基本保持在5% ~ 7%(见表1),在第四季度盈利面为22.75%,这与企业经营情况有很大关系。中小型企业主要是为国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辅助服务,而国企、事业单位在年末集中结算,因此,以大中型国企、部队单位为主要客户的企业在第四季度( 尤其11 月、12 月) 一般会扭亏为盈或利润大幅上升,因此第四季度盈利面提高到了22.75%,但总体来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盈利水平比较低。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受惠面接近100%
如表2 所示,在盈利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选择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将该期间的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适用20% 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即实际税率为10%,仅有个别企业因其他原因放弃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具体见表2。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为实际缴纳税额的2 ~ 3 倍
从表3 可见,从绝对额上看,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每户平均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0.3 万元~ 0.9 万元,自2017 年6 月6 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限额调高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了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第二季度到第四季度平均减免所得税额在0.6 万元~ 0.9 万元,大致为第一季度平均减免税额0.34 万元的2 ~ 3 倍。
从相对额上看,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每户平均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分别为0元、0.2 万元、0.41 万元、0.22 万元,远低于平均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通过简单的计算可知,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的税额为实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2 ~ 3 倍,可见该政策为小型微利企业带来了实际优惠,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另外,可以注意到减税效果在不同时期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在第二、四季度为企业带来的减税力度大于第一、三季度,这可能与企业多在年中、年末进行结算有关。
(四)绝大多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比较低
通过调研可知(见表4),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中,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企业的数量逐渐递减,绝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2017 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分别占各季度企业总量的86.9%、77.5%、71.9%、80.4%。应纳税所得额处于其他区间的大概占比仅为3% ~ 6%,这大致可以反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每次扩围的边际效果。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固定的长期性税收制度
小型微利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部分,在推动创新、带动就业方面作用显著,但小型微利企业也面临着抗风险能力差、存活率低的实际问题,变化频繁的政策会导致以下问题:
第一,增加征纳成本。由上文可知,2008-2019 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重大变化多达8 次,几乎每年都会出台新的税收文件对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进行扩围,甚至2015 年适用两个不同的标准。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9 月30 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限额为20 万元,2015 年10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限额为30 万元,从而导致在2015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分段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为本来专业化水平就不高的小型微利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困难,许多不具备会计核算能力的小型微利企业要雇佣专业的中介机构,这也间接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同时,频繁变化的政策也对基层税务人员更新专业知识提出了新要求,税务机关也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对纳税人进行辅导,进而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
第二,税收预期不稳定,影响企业业务开展。预期是经济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在制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时该理论同样有效。小型微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是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进行预测的,如果政策变化频繁会导致企业对未来的税费错误估计,为合同签订双方带来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企业业务开展。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应当是临时的、反周期的政策,应当建立相对固定的长期性税收制度。合理测算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修订,使其成为基本制度规定,避免频繁修订政策带来的不稳定性,从而稳定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对于税收政策的合理预期。
(二)关注政策实施效果,拓展税收优惠的思路
目前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思路是提高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在2019 年实施的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中引入了超额累进的计算方法,不同区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税率。通过引入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可以使得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享受到更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但是2019 年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运行效果如何仍应得到密切的关注。另外,可以从其他方面入手,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支持力度。例如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使得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简化小微企业办税流程,精简提交的资料,推行电子办税等,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纳税成本。
(三)提高小型微利企业的盈利水平
通过调查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覆盖面接近100%,几乎不存在“应享未享”的情况,政策效果是比较好的,但小型微利企业的盈利水平很低,在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只有5% ~ 7%,因此政策的重点应当向利用现有的税务资源搭建平台,提高企业盈利水平上倾斜。例如已有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上一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 级的纳税人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低息贷款,以解决小型微利融资难的问题。另外,可以在各地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增设企业纳税信息查询模块,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公示,在保证纳税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纳税信用良好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业务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