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业务描述 |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6、05013608、05013609)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6)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8)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9)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3)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1)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2)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709) (7)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08)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
受理部门 |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办理时限 |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
报送资料 |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个人身份证明及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售房合同或协议。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7)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提供: ①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⑤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基本流程 |
|
基本规范 |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 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重点群体创业人员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 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 序处理。 |
办理地点 |
各地办税服务厅 |
办理时间 |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12366 |
二维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