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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 江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 2017-04-17 22: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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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事项描述】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

  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不包括营利收入。

  减免性质代码:04120601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原件

  2

  2

  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汇缴年度的检查结论(新设立非营利组织不需提供);

  3.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4.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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