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一)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2016年5月1日调整至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其中建设项目参保费率不再调整,仍为1.2‰)。
(三)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我市2019年5月、6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从之前的16981.74元和3396.35元下降至13556.22元和2711.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