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七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三条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五条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县财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暂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租赁补贴资金,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
第二十二条 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将市县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省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于次年2月28日前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具体报表格式详见附表《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表: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政策解读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日前,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问财政部出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有何特殊意义?
答:我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始于1999年,至今已经实施了近8年。据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至2006年,全国656个城市中近78%的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8年来,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虽然有所推进,但由于廉租住房保障底数不清,加上各级政府财力有限等原因,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缓慢,只有54.7万户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享受了廉租住房保障。因此,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今年8月份,国务院发布了24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十七大报告又明确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居住权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生活的一项最基本权利。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有利于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调动其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财政部出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以及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决算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详细规定,对于确保廉租住房资金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目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哪些?与此前资金来源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八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二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是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是其他资金。与以往资金来源相比,此次规定的资金来源更加明确、更加具体,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新增了三条资金来源渠道。即:除中央财政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补助资金以外,省级财政预算也要相应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进一步增加了资金来源。二是提高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即从原来的5%左右,提高到不少于10%。三是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均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这主要是考虑,从近几年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未完全落实到位。截至2006年底,账上各地约有80亿元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这部分资金也必须按照规定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此外,部分地区省直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产生的增值收益在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也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问:目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被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其中,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与廉租住房租金为什么不能混同使用?
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专项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资金,只能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和购建廉租住房,不能用于其他开支。廉租住房租金是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的资金。两项资金性质和用途均不相同,因此,不能混同使用。
问: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项目预算时,为什么要先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
答:目前,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多渠道的情况下,必须按照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先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金渠道,不足部分再由财政预算拨款安排。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使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因此,《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问:为什么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答: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减少财政资金的中间流转环节,避免中间环节的滞压和挤占,使财政资金能够直达支付对象,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利于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更快、更好地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问:为什么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制度?
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公共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笔资金安排和使用不仅要讲究社会效益,更要体现政策执行效果。这样,一方面,可以检验这项政策是否执行到位,产生的效果如何;另一方面,也为各级财政更好地安排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提供必要的参考。因此,廉租住房保障支出要建立项目决算制度。
问:如何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答: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采取了四条措施:一是对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须经过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二是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复核,适时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三是对于已经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原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要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原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应当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无法收回的要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四是对于不符合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解答
【问】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区别是什么?
【答】保障房包括公租房,廉租房。
一、保障房——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二、公租房——公共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三、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问】怎么样申请廉租房或者保障房?
【答】一、申请廉租房的办理流程
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事项进行审核。
3、审核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5、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二、申请廉租房所需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