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执法(环保)罚〔2018〕6号
阳江市广阳不锈钢有限公司:
投资经营人(单位):陈大向 职务:总经理
详细地址:阳江市江城区白沙银岭科技产业园B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向水体排放酸液;
2、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阳江市江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因你单位在2016年8月有向水体排放酸液,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根据2012年1月后勤工程学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的《阳江市广阳不锈钢有限公司不锈钢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9页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你单位所处水环境功能区为Ⅲ类水域水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向水体排放酸液的行为,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限制生产整治,并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向水体排放酸液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5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营业室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7586082410350090800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江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