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江城区2020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br/>(粤府土审(15)〔2021〕3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阳江市江城区2020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阳自然资征呈字〔2021〕28号)业经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4902公顷(耕地2.2959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未利用地0.00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00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4726公顷(耕地0.4047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未利用地0.24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084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2898公顷,由当地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请你市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请你市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当、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阳江市社会保障、林业主管部门完善征地社保审核及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完成征地社保审核和落实征地社保的,地方政府不得强行收地;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此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