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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度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决算
文章来源: 江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 2017-10-09 17: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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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16年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2016年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海洋战略研究,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渔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海岛、渔业专项规划的拟订,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的责任,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国家、省授权的海域使用,承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审批和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监督管理海上构筑物设置;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负责涉海工程项目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的责任。组织海洋基础及综合调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

(六)负责海洋事务综合协调、海洋法治建设、生态渔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海洋与渔业基础设施项目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海洋资源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海洋、渔业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负责保护修复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管理国家、省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八)承担海洋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负责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九)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渔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组织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指导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十)负责渔业许可和渔港、渔船、渔机、渔具渔法和渔业电信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数字海洋建设。

(十二)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和指导港澳流动渔民工作。

(十三)承担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责任。负责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管理区级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

(十四)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根据上述职责,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内设机构7个,行政执法机构1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4个。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秘书、督办、档案、信仿、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文电、新闻宣传、接待事宜,负责局机关的车辆管理工作,协助拟订海洋与渔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检查,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局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

(二)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本系统区级社团的资格审查;指导全区开展渔业劳动岗位资格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局系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党群工作;负责人民武装、工会、计划生育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

管理局的各项资金和资产,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工作;协助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并组织渔港规划的建设;承办海洋与渔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业务管理系统等项目的有关工作;局及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海域与海岛管理股

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审查海域使用项目,承担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海上人工构筑物管理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海域、海岛使用论证评估;审查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指导海域使用权流转工作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协调相关海洋事务,指导海洋开发活动;参与海洋基础地理信息和综合调查;拟订修编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等规划;承担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上报国家、省、市审批重大用海项目的协调工作;配合区政府调查处理用海项目渔业补助有关事项;承担区海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资源环境管理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组织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承担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海洋倾废、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与渔业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防治工作;承办海洋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国家索赔工作;组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安全工作;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指导监测、评估海洋灾情和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海洋防灾减灾系统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的应急预案。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渔业与远洋捕捞股(科技教育股)

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承担水产养殖、捕捞渔业管理工作;承担渔场渔汛信息发布和渔具渔法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结构、作业布局调整和渔业健康养殖;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捕捞许可制度、养殖证制度和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工作,参与涉外渔业事件处理;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渔区合作经济组织、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引进、转化和成果管理;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承担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水产种苗引进;负责海洋与渔业项目贮备和管理。

(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制订全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依法划定水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区划;承担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渔业投入品使用和转基因水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风险评估,指导水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标准,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渔业机械化;组织实施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产品溯源制度;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海洋战略研究,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渔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海岛、渔业专项规划的拟订,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的责任,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国家、省授权的海域使用,承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审批和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监督管理海上构筑物设置;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负责涉海工程项目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的责任。组织海洋基础及综合调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

(六)负责海洋事务综合协调、海洋法治建设、生态渔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海洋与渔业基础设施项目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海洋资源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海洋、渔业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负责保护修复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管理国家、省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八)承担海洋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负责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九)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渔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组织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指导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十)负责渔业许可和渔港、渔船、渔机、渔具渔法和渔业电信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数字海洋建设。

(十二)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和指导港澳流动渔民工作。

(十三)承担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责任。负责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管理区级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

(十四)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根据上述职责,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内设机构7个,行政执法机构1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4个。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秘书、督办、档案、信仿、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文电、新闻宣传、接待事宜,负责局机关的车辆管理工作,协助拟订海洋与渔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检查,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局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

(二)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本系统区级社团的资格审查;指导全区开展渔业劳动岗位资格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局系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党群工作;负责人民武装、工会、计划生育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

管理局的各项资金和资产,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工作;协助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并组织渔港规划的建设;承办海洋与渔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业务管理系统等项目的有关工作;局及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海域与海岛管理股

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审查海域使用项目,承担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海上人工构筑物管理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海域、海岛使用论证评估;审查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指导海域使用权流转工作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协调相关海洋事务,指导海洋开发活动;参与海洋基础地理信息和综合调查;拟订修编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等规划;承担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上报国家、省、市审批重大用海项目的协调工作;配合区政府调查处理用海项目渔业补助有关事项;承担区海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资源环境管理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组织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承担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海洋倾废、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与渔业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防治工作;承办海洋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国家索赔工作;组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安全工作;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指导监测、评估海洋灾情和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海洋防灾减灾系统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的应急预案。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渔业与远洋捕捞股(科技教育股)

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承担水产养殖、捕捞渔业管理工作;承担渔场渔汛信息发布和渔具渔法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结构、作业布局调整和渔业健康养殖;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捕捞许可制度、养殖证制度和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工作,参与涉外渔业事件处理;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渔区合作经济组织、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引进、转化和成果管理;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承担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水产种苗引进;负责海洋与渔业项目贮备和管理。

(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制订全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依法划定水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区划;承担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渔业投入品使用和转基因水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风险评估,指导水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标准,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渔业机械化;组织实施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产品溯源制度;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广东省渔政总队江城大队队、江城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江城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江城区渔港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江城区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

(1)广东省渔政总队江城大队(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江城渔港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江城检验站牌子)。其主要职责是承担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船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负责管辖海域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等。  

(2)江城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渔业生产技术的推广、技能培训等工作。   

(3)江城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积极应对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防止水生疫病的发生传播和流行等工作。

(4)江城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区海域年度监视监测工作方案的编制;承担国家和省要求的年度监视监测任务;开展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异点异区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监视监测产品制作与信息服务;负责区级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5)江城区渔港管理建设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区渔港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2016年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年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2016年年度总收入543.5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543.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496.8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51.97万元,下降9 %。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减少。

2.其他收入46.67 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0.37万元,增长77%。主要原因:是工作任务增加。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2016年年度总支出 543.5万元,其中本年支出543.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3.59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离退休人员经费,比上年决算数增加8.49万元,增长13%,主要原因是离退休人员经费增加。

2.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6.7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人员医疗费用,比上年决算数减少6.5万元,下降97%,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减少。

3.农林水支出409.9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在职人员工资福利,防灾救灾、渔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等,比上年决算数增加75.67万元,下降15%,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减少。

4.住房保障支出19.89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住房补贴,比上年决算数增加8.69万元,增长77%,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增加。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 548.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548.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83万元,增长50 %,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 496.8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96.83 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3.83 万元,增长3 %;主要原因是工作任务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无增减。

分功能科目看,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3.59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离退休人员经费,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死亡抚恤。

2.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6.7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人员医疗费用。

3.农林水支出376.65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职人员工资福利,防灾救灾、渔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等。

4.住房保障支出19.89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住房补贴。

5.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20万元,海洋环境保护与监测。

三、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 5.09万元,完成预算 15万元的34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 0 万元,年度预算也是 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 5.02万元,本年预算 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 0.07 万元,完成预算15 万元的 0.4%。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批准,临时增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与上年相比,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4.91万元,下降49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无增减;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88 万元,下降2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3.03 万元,下降98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无增减;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5.02万元,占99 %;公务接待费支出 0.07万元,占1%。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5.02 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 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5.02 万元,2016年局机关及下属4个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3 辆,主要用于公务执法。

3.公务接待费支出0.07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6年,局机关及下属4个单位共发生国内接待1 次,接待人数共 14 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89.28万元,比上年增加62.78万元,增加50%。主要原因是:工作任务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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