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为江城区正科级行政单位,赋予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7个,行政执法机构1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个。具体情况如下:局机关内设7个股室,分别是:办公室、人事股、计划财务股、资源环境管理股、水产品质量安全股、海域海岛管理股、渔业远洋捕捞股。
(二)、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下属单位设置、职能。
(1)广东省渔政总队江城大队(加挂广东省海监总队江城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江城办事处和广东省渔业互助保险江城代办处)。其主要职责是承担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船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负责管辖海域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大队内设5个股室,分别是:办公室、渔政渔监股、船舶检验股、执法指挥股、海洋监察股。
(2)江城区渔业技术推广中心,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渔业生产技术的推广、技能培训、水产养殖病害的防治.
(3)江城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水生动物防疫工作。
(4) 江城区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对海域实行动态监管。
(5)江城区渔港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是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渔港建设管管理服务工作。
(三)、2016年人员构成情况
1、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在职人员10人,离退休人员10人,享受死亡抚恤1人。
2、广东省渔政总队江城大队在职人员人20,离退休人员1人。
3、江城区渔业技术推广中心在职人员12人,离退休人员1 人。
4、江城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在职人员6人,无离退休人员。
5、江城区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在职人员6人,无离退休人员。
二、2016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在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贯彻党的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精神,明确思路,突出重点,推动江城区海洋与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以海洋规范化管理为方向,着力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一是深化海洋法律法规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海洋管理制度;三是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2、以推动大项目发展为主线,着力提高现代渔业发展水平。一要切实加快现代渔业发展;二要切实加快现代渔业园区建设;三是扎实抓好水产品质量监管。
3、以保护海洋资源为重点,着力提高海监渔政执法水平。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渔政管理;二要进一步强化海监执法;三要进一步深化渔船管理;四要进一步强化渔港管理。
4、以“渔业生产安全”为经常性工作,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一要继续做好安全宣传教育;二要继续强化基础管理;三要继续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四要继续完善保障机制。
5、以“群众路线教育”为契机,着力提高队伍建设水平。一要不断强化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二是要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三是要不断改进机关作风。
三、2016年结算收入
2016年度部门结算总收入5435千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4968千元,与上一年相比减少316千元,主要是因为工资福利部分收入减少。
四、2016年预算支出
2016年度部门预算支出5435千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 4968千元。与上一年相比增加(减少)316千元,主要是因为工资福利部分支出减少。
2016年支出预算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4908千元,占90%,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761千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72千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275千元。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拨款: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的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附属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十四)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江城区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8 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