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江城区一制衣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处罚
2024年1月,阳江市江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阳江市江城区建成制衣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家具厂:1.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规定大于其设置总数的10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3.一楼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车库未设置防火分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4.场所内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不符合标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综合判定要素(第7.2.3条、第7.3.2条、第7.3.6条、第7.4.3条),认定该场所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该制衣厂违法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江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该制衣厂处3.6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企业生产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果不被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企业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