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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城区富地·尚品18幢、21幢-23幢项目工地“11·5”一般坠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文章来源: 江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9-02-11 17: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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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复﹝2019﹞17 号


区“11·5”事故调查组:

报来《江城区富地·尚品18幢、21幢-23幢项目工地“11·5”一般坠亡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区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11·5”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根据与冯广兴同班组员工及监理人员口供笔录和结合事故现场照片反映,冯广兴为贪图工作方便私自将18幢与23幢交界处外脚手架的防护栏拆除,违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在工作过程中从被拆除防护栏的脚手架上坠落。

(二)间接原因

1、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市建安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经查,事故发生前富地·尚品监理部发现富地·尚品项目18幢外脚手架未安装安全兜底平网和外脚手架网破损等问题,但直至事故发生时富地·尚品项目部仍未整改上述问题并安排工人进行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前富地·尚品项目18幢施工现场只进行外墙装饰这项工序,富地·尚品项目部没有管理人员发现和制止冯广兴私自拆除其工作所在18幢外脚手架防护栏这一不安全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另外,该公司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招用临时工人冯广兴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在上岗前教育员工熟悉和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告知员工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阳江市建安工程公司富地·尚品项目部经理黄文越没有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经查,2018年11月2日,广州市诚铁监理公司向阳江市建安工程公司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阳江市建安工程公司限期整改。并针对外脚手架未按要求安装安全兜底平网这一问题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对富地·尚品项目工程需要使用外脚手架的施工作业暂停施工,待完成整改后通知监理部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直至事故发生时,黄文越仍未安排其项目部对上述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三、同意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及人员

1、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阳江市建安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经查,事故发生前富地·尚品监理部发现富地·尚品项目18幢外脚手架未安装安全兜底平网和外脚手架网破损等问题,但直至事故发生时富地·尚品项目部仍未整改上述问题并安排工人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

(2)阳江市建安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发生前富地·尚品项目施工现场只进行内墙抹灰和外墙装饰这两项工序,直至事故发生时富地·尚品项目部没发现和制止冯广兴私自拆除其工作所在18幢外脚手架防护栏这一不安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3)阳江市建安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经查,该公司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招用临时工人冯广兴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在上岗前教育员工熟悉和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告知员工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同意江城区安全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阳江市建安工程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地·尚品18幢、21-23幢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人黄文越

(1)黄文越作为富地·尚品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负责人职责。经查,2018年11月2日,广州市诚铁监理公司向阳江市建安工程公司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阳江市建安工程公司限期整改。并针对外脚手架未按要求安装安全兜底平网这一问题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对富地·尚品项目工程需要使用外脚手架的施工作业暂停施工,待完成整改后通知监理部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直至事故发生时,黄文越仍未安排其项目部对上述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也没有发现和制止冯广兴私自拆除其工作所在18幢外脚手架防护栏这一不安全行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2)黄文越作为富地·尚品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负责人职责,在冯广兴进入富地·尚品项目工作前未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同意江城区安全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黄文越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防范措施

(一)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阳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结合近期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对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铁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及全员安全培训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管理

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切实落实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此复。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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