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提倡“先预约、后登记”制度(疫情期间必须预约)。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第4.1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办理结婚登记时,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华侨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应当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