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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江市江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10-13 15:53:11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国务院先后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省也相应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等文件,且省新修订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省规定》)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整体要求、制定程序、监督检查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现《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阳府〔2020〕54号已印发实行。因此有必要修订我区的《阳江市江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省和市的新要求做出调整和补充,并结合我区管理实践,对有关监督管理制度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主要制定依据和参考文件:

  (一)制定依据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

  6.《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2020年修订版,下称《省规定》);

  7.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

  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粤府〔2020〕30号)第五条;

  9.《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阳府〔2020〕54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十章72条,对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和管理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该规定共计十章,分为总则,基本规范,立项,起草,送审、审核(审查)、审议,编号、发布和有限期,备案审查,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监督与管理,附则,本规定共计七十二条。

  (二)是立项,根据近年来有关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的实践经验,完善了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在第十九条增加了增加规范性文件立项的具体操作程序,严把规范性文件源头关;

  (三)是起草,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办发〔2019〕9号、粤府〔2020〕30号第五条,并参考粤府法〔2016〕75号等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对象作了进一步要求。同时根据《省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了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形;第二十四条根据《省规定》第十四条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并明确了区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征求意见载体;第二十六条设立了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的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机制;第二十八条设定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部门制定或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程序。

  (四)是审核(审查),1.第一节送审:第三十条进一步细化了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核(审查)的材料要求,增加了政策解读、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纪要等材料,并要求起草说明要对重要条文和创新性内容的依据和合法性做着重说明;2.第二节审核(审查),根据《省规定》第四章,对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时限以及程序予以统一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且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第三十八条对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的提出以及意见的处理作出规定,并规定涉及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的,可以明示法律风险,由送审机关讨论决定。

  (五)是编号、发布和有效期,第六章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机制。第四十七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与政策解读一并及时发布;第四十九条根据《省规定》第十二条,将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修改为不超过3年,明确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