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5号)、《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和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粤民规字﹝2018﹞2号),以及阳江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阳发﹝2018﹞10号)文件精神及阳江市民政局印发的《<阳江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阳民〔2018〕104号)要求,为进一步厘清基层权责边界,切实减负城乡社区负担,我局组织制定了《阳江市江城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简称《指导目录》)。
二、《指导目录》主要内容
《指导目录》中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事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及阳江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指导目录》对村(居)民委员会自治工作职责事项、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以及应取消和禁入事项的分类、事项内容进行详细划分。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包括: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职、加强机构建设、综合管理、综合服务、发展经济、宣传教育、联系村(居)民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包括:国防和军队建设、文体教育、安全保卫、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卫生计生、农业工作、水利工程、村庄规划、建设统计和普查工作、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
《指导目录》还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办理,村(居)民委员会也有权拒绝协助的工作。《指导目录》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承担的“负面清单”,特别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得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建、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同时要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依法实施准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或修订等现实需要定期增加或删减相应工作事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或修改清单内容。
《指导目录》依法厘清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制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清单,有利于推进我区基层治理法治化,深化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统一全区基层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公共服务行为,清晰界定基层权责边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职责体系。
三、制定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5号)
2.《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
3.《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粤办发﹝2018﹞19号)
4.《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阳发﹝2018﹞10号)
5.《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粤民规字﹝2018﹞2号)
6.《阳江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阳民〔2018〕104号)
四、解读途径
江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五、解读时间
与《指导目录》同步发布解读材料。
六、有效时间
《指导目录》自2019年3月1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2日。
阳江市江城区民政局
2019年3月12日
附件:阳江市江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江城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