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关于印发 《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 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文件的起草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
(一)起草背景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为我区基础教育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根据《阳江市教育局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教人〔2019〕4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区卫生健康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
(二)依据
《阳江市教育局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教人〔2019〕43号)
(三)目标和任务
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一些原民办代课教师由于有关政策的调整,或个人的因素没有继续从事教学工作,故也没有享受到社保权益。如今,这些人员大多已到暮年,生活比较困难,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实际困难,做好他们的养老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说明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为我市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根据《阳江市教育局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教人〔2019〕4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我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发放范围为:已按照粤教师〔2016〕11号和粤教师〔2017〕6号文件,进行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录入了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系统的人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的范围条件、工作程序和要求。
2、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针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问题,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3、坚持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的原则。政策措施与我省、市此前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相关政策相衔接。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省、市制定的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
5、坚持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固化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单和人员总数,根据人员自然减员情况,只减不增。
三、补助发放对象
原民办教师:现为江城区户籍(按原民办代课教师核查时户籍为准,下同),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区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江城区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区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下列人员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一)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任教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不再调整。
(一)按粤教师〔2018〕13号文件规定,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二)按照阳教人〔2019〕43号文件规定,工作年限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工作年限1年的,补助100元;以一年为基数,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补助增加50元(即工作年限2年的补助150元、3年的补助200元,如此类推)。
五、计发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
(二)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去世当月。
六、经费分担比例和发放渠道
(一)工作年限为10年(含)以上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省和县(市、区)按5:5的比例负担。
(二)工作年限1—9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市、区按5∶5的比例分级负担所需资金。
(三)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由区教育局每月汇总审核全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表后,送区财政局每月通过商业银行直接发放到原民办代课教师的个人账户。
七、工作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原核查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各镇(街道)根据粤教师〔2016〕11号和粤教师〔2017〕6号文开展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情况,通知当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地户籍原民办代课教师,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向镇(街道)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各镇(街道)于2019年7月15日前通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首次个人申请,此后于每年3月31日前通知当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个人申请。
(二)初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申请表》报区教育局。此后镇(街道)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初审。
(三)审核。区教育局在接到镇(街道)的初审人员名单后,会同区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工作年限、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首次审核工作于7月30日前完成。此后区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区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分别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区教育局、有关中学、镇(街道)中心小学、城区小学教研中心、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工作于8月15日前完成。此后区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对当年全部符合补助条件人员的公示。
(五)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区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对人员名单进行确认,建立完善每年的《江城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名册表》、《江城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增减情况表》和《江城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后的表格报市教育、财政、人社、卫健部门复核,由市有关部门复核后上报省教育、财政、人社、卫健部门备案。
(六)发放。区财政部门收到省、市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后,根据经有关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情况、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落实本级资金。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教育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身份、工作年限进行审核和复核,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共同对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和复核。镇(街道)负责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的通知、申请和初审工作。
八、认证
领取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人员,需个人提交申请,审核符合条件,并分别于每年3月31日和10月30日前持身份证和户口簿证件到原民办代课教师核查时户口所在镇(街道)进行生存审核确认。在审核确认时间前已去世的人员,其家属要及时报告镇(街道),然后由镇(街道)报告区教育局,再由区教育局通知区财政局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一)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异地居住的,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审核确认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由镇(街道)派人上门确认或通过当日视频等方式进行审核确认。
(二)出境定居的人员,通过我国驻该居住国的使领馆申办健在证明或领事确认,居住地尚未与我国建交的,由我国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使领馆办理健在证明或领事确认。
(三)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审核确认的,应暂停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待重新通过审核确认后,从次月恢复补助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失踪或死亡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对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导致多发的生活困难补助由区教育局及相关镇(街道)予以追回。
(五)镇(街道)与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及殡葬管理机构等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全面掌握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的变化情况。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抓好此项工作,加强组织实施、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关怀落到实处。在落实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同时,统筹考虑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待遇保障工作,依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适当调整其相关待遇标准。
(二)落实工作责任。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审核确认,确保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情况真实准确;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筹措,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人员的参保状况;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执行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监察、审计、维稳、网信、信访、公安、国安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区财政部门及时筹集发放困难补助所需资金;镇(街道)要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及时完成本地的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初审等工作。
(三)及时发放到位。区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发放办法,细化并明确发放方式,或委托银行,确保按时足额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手中。
(四)加强资金管理。区财政、教育、人社、卫健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资金支出程序,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跟踪问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五)严肃政策纪律。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对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追回相关补助资金,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六)确保社会稳定。镇(街道)是落实对我区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群体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维稳工作层级负责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夯实基层维稳责任,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解读途径
江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十一、解读时间
与本《通知》同步发布解读材料。
十二、有效时间
本《工作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