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8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带领阳江市应急管理局和江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江泽丰水产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1.未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3.有限空间作业未审批;4.未制定本年度培训计划、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5.制冷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我局执法人员就该公司存在1-5项隐患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二、处理结果
阳江泽丰水产有限公司存在的1-5项行为,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阳江市泽丰水产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阳江市泽丰水产有限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
阳江市泽丰水产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审批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的规定。
阳江市泽丰水产有限公司未制定本年度培训计划、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阳江市泽丰水产有限公司制冷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的规定。
四、典型意义
阳江市泽丰水产有限公司多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暴露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的问题,对此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安全生产主体高度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扭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的现象。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按照有关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切实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使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确保生产安全。